亚运会结束不久,有客户咨询:公司向获奖运动员发放奖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公司本身的奖金支出是否能税前扣除?
对于此类事项,奖金的收、支双方都会涉及到纳税处理问题,我们分别收款方和付款方分别来分析。
一、 收款方(运动员)
先说结论:
Ø 运动员获得省级以上的奖金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Ø 如果是企业直接给予运动员的奖金,则运动员应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公司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 付款方(公司)
企业直接给运动员的奖金,相当于企业向个人实施了直接捐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其直接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通过公益性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对境外机构的捐赠(但估计实操过程中,很难找到这种捐赠的通道),如果税务认可,那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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